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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开放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开放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9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

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开放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开放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制度,确保议事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文件精神,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充分发挥在院系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 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有关党的建设等工作由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

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事项;

2.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3.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5.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酝酿院系教研室等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建议人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院系教研室等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由院系党组织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

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院系发展规划、专业(群)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专业(群)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研室等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院系表彰、奖励,上级单位部门和学校党政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院系党组织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院系党组织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研究决定本单位教研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不是委员的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院系党组织会议,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院系党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院系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

由委员提出建议,党组织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系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教职工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师生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院系党组织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十三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酝酿多名人选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 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院系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十七院系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

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院系党组织指定办公室主任或专人负责院系党组织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 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会议纪要须发送会议应出席人员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应告知的相关人员。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纪要应由党组织书记签字后生效。会议记录、纪要及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院系党组织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系党组织汇报,院系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院系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分管院系

的校领导经常性听取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汇报, 指导院系党组织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每学期至少参加1

次院系党组织会议。院系党组织每学期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1

次研究落实重要事项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院系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院系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系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有招收、培养全日制学生任务的各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宁夏农业学校党总支参照本规则制定有关议事决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党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8日印发的《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院系党总支会议制度》(宁职院党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完善院系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院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文件精神,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学校党委指导各院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

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各院系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级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

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主要决策形式。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讨论决定本院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院系党组织与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和配合,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由院长(系主任)主持会议,凡属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干部工作、意识形态、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由书记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系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和院系党组织委员。一般情况下,院(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系发展规划、专业(群)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

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院系教研室等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院系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院系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等重要事项;

3.院系各类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费使用和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以及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通报院系财务支出情况等;

4.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5.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专业(群)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等;

4.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院系教研室等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院系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宜。

(八)交流、通报院系领导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由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

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院系党组织提名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系党组织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八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 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

(系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

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专业(群)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务处和院系教研室等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

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系)办公室,院(系)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十三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 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十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十五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院系指定办公室主任或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会议纪要须发送会议应出席人员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应告知的相关人员。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

于会后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纪要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会议记录、纪要及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院系办公室负责传达和跟进。院系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院系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对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一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必要时及时向学校党政汇报,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将结合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校内巡察和专项检查等工作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则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

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有招收、培养全日制学生任务的各院系。宁夏农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8

日印发的《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宁职院党发〔2018〕42号)同时废止。